下記內容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文件主要內容中選取: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注釋: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請參照下面文件:
下一條:擴大銷路
Copyright@2013 秋岡貿易(大連)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遼ICP備15007386號-1 遼公網安備 21021302000232號 技術支持:仟億科技